【畫說違紀】對待公款須謹慎 公私不分要處分
2011年至2017年,縉云縣新碧街道黃碧村川二自然村原會計兼出納徐建華公私不分,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村集體資金用于個人支出。2022年11月,徐建華因挪用集體資金,違反村級財務管理相關規定,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015年4月7日,徐建華為了幫其女兒徐某某完成購買基金的理財任務,先將11萬元集體資金及其私人存款共25萬余元存入其本人郵政銀行賬戶,再將其中的20萬元轉給徐某某用于完成購買理財基金任務。
2015年6月3日,徐建華女兒徐某某將20萬元轉賬歸還至村集體交電費使用的銀行賬戶。
另查,2014年上半年,徐建華挪用村集體資金幫助其妹妹、朋友分別繳納失地保險統籌2萬元、1萬元。此外,徐建華在日常保管村集體資金過程中,常以村集體資金用于日常支出。
2022年3月,根據群眾舉報,縉云縣新碧街道紀工委監察辦對徐建華有關問題進行立案審查。同年11月,因挪用集體資金,違反村級財務管理相關規定,徐建華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違紀黨員反省
在受到黨紀處分前,我認為這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在村集體沒有錢的時候,我墊過錢辦過集體的事,到我用的時候,我想著拿村集體的錢周轉一下,等集體需要錢的時候再還回去就是了,只要我不貪不占,就沒什么問題。沒想到已經觸碰了法律法規,現在我已經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公款姓“公”不姓“私”,我愿意接受組織對我的處分。
執紀者說
村集體資金始終是集體的,一分一厘都應該用在村集體事務上。決不能行管理之便,為己所用。這樣,既丟失了組織和群眾的信任,也觸犯了國家的法律法規。廣大黨員干部要增強紀法觀念,在職責范圍內依規依紀依法辦事,做到心有所畏、行有所止,決不能以權謀私利。
(縉云縣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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