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浙江省建筑裝飾行業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浙江省建筑裝飾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對各分支機構的管理和監督,保證各分支機構有序開展活動,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浙江省建筑裝飾行業協會章程》等規定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協會依據業務類別、專業領域特點和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可稱為分會和專業委員會等。
第三條 分支機構是協會的重要組成部分,須按照協會章程所規定的宗旨、業務范圍開展活動。
第四條 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另定章程。
可依據《浙江省建筑裝飾行業協會章程》和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分支機構工作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五條 分支機構名稱前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和地域性標識,必須冠以“浙江省建筑裝飾行業協會”字樣。
分支機構的英文譯名必須與中文名稱一致。
分支機構開展各種活動,必須使用全稱。
第二章 設立與終止
第六條 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須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七條 分支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不得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
第八條 分支機構的設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業務范圍和工作任務;
(二)有一定數量的專門從事本領域工作的人員;
(三)具備和建立滿足分支機構開展工作的條件(包括辦公場所和人員)。
第九條 分支機構設置的程序:
(一)相關機構或者部門提出申請報協會,申請應包括機構名稱、工作范圍、負責人人選等事項;
(二)協會對申請材料進行評議,提出評議意見;
(三)協會視評議結果,決定是否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四)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同意設立的,應在批準之日起180天內組建完成;否則,自動撤銷;
(五)分支機構組建完成,協會發文正式成立。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將不予以設立分支機構:
(一)擬設立的分支機構業務與協會宗旨、業務范圍無關;
(二)擬設立的分支機構與協會已有機構的業務范圍、名稱相同或相似;
(三)擬設立的分支機構冠以行政區域名稱,帶有地域性特征;
(四)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其它情形的。
第十一條 分支機構的注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協會管理部門提出審查建議,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核準注銷:
(一)已完成使命;
(二)需要與其他分支機構合并;
(三)二分之一以上分支機構成員要求解散的;
(四)分支機構在成立壹年內未開展活動;
(五)不能履行本管理辦法規定或嚴重違法亂紀行為;
(六)其他原因終止。
第十二條 分支機構注銷時,其資金、財產等問題,按協會規定處理。
第三章 組織和管理
第十三條 分支機構負責人,如分會會長、副會長經民主選舉產生,任期五年,秘書長可以通過選舉、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產生。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業務類別、專業領域特點和工作需要,制定必要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規范;
(二)根據協會的總體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制定必要的活動計劃安排,每年上報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
(三)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相應的活動(包括學術交流與研討、技術培訓及科學技術普及等);
(四)掌握國內外動態,對分支機構的發展提出指導性建議;
(五)執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交辦的任務。
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的成員由協會的會員、本領域內的專業人士組成;應具有一定代表性,應由該業務專業領域中在專業上有造詣、工作中有較大成就、遵守社會公俗、身體健康、熱心協會工作的人員(單位)組成;成員構成應考慮地區分布、行業、類型等各方面因素。
第十六條 分支機構的全體成員大會為其議事、決策組織,在分支機構負責人主持下開展工作,形成的決議應經三分之二以上到會成員同意并經協會批準后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 分支機構須按期換屆。每屆任期屆滿前半年向協會提交書面換屆申請報告,在協會同意后,啟動換屆工作。
到期不能按期換屆的,須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原因。如沒有說明理由,超期一年不進行換屆的,協會可令其暫停活動,進行整頓,或由協會直接組織進行換屆工作。
第十八條 分支機構實行負責人領導負責制。分支機構負責人向協會全權負責,并定期向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年齡一般不得超過 70 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十九條 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條件:
(一)擁護黨的領導,熱愛祖國,學風正派,責任心強,有奉獻精神;
(二)熱心協會工作,身體健康,并具有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條件;
(三)在本業務專業領域有較高的權威性和知名度,專業上有造詣,工作中有成就,能組織領導分支機構開展各項交流活動。
第二十條 分支機構可以按照協會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發展會員;入會手續由協會統一按程序辦理,頒發會員證并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二十一條 分支機構負責人在任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分支機構討論并報協會批準后,可調整或免去其職務。
(一)因健康或工作調動等原因不再從事相關專業工作的;
(二)任期內因故不能擔負工作或連續 2 年無故不參加分支機構活動的;
(三)其它原因不宜擔任的。
第二十二條 分支機構負責人調整申請可由本人提出、其所在單位提出、分支機構提出或協會提出。
實施調整前,分支機構應先與協會商議,再經分支機構討論提出調整報告報協會審批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 分支機構成立或換屆后,應在不超過 15 日內將本機構的組成人員情況、會議紀要等材料及時報送協會。
第二十四條 為便于分支機構開展工作,分支機構可設立秘書處,主要負責分支機構日常工作的管理、與協會管理部門的溝通和協調等事項。
秘書處可設置秘書長 1 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人選由分支機構負責人提名,分支機構全體成員大會審議通過后,報協會核準。
第二十五條 分支機構不獨立設立專門的財務管理機構和銀行帳戶;財務由協會統一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會可視情節提出警告、限期整頓、直至撤銷該分支機構,并追究機構負責人的責任:
(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冠以“中國”、“全國”和“中華”、“國家”等名稱開展活動的;
(二)非法刻制印章并使用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不按審批的業務范圍和工作任務開展活動的;
(四)未經協會允許,在國際交往中擅自開展活動的;
(五)不按規定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劃的;
(六)對協會交辦事項拒不執行或不按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第四章 活動準則
第二十七條 分支機構應遵照《浙江省建筑裝飾行業協會章程》所規定的宗旨、業務范圍和領域,完成協會統一部署的任務。
第二十八條 分支機構開展活動須報協會管理部門核準。
第二十九條 分支機構開展的活動是協會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向協會提供每次活動的相關資料,協會視情況可派員參加。
第三十條 分支機構根據工作需要,依照協會章程、本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分支機構工作辦法或實施細則;但不得稱為《××章程》。
分支機構制定的工作辦法或實施細則不得與本辦法沖突;須報協會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分支機構可積極向協會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以《浙江省建筑裝飾行業協會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經浙江省建筑裝飾行業協會第六屆一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建筑裝飾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浙江省建筑裝飾行業協會
2017年10月10日